申请人庄维航,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略),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荣兴五金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奕德,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略)。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庄维航负担。
审判员:刘燕明
书记员:孙婧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
民事 ·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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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庄维航,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略),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荣兴五金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奕德,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略)。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申请人庄维航负担。
审判员:刘燕明
书记员:孙婧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