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莱茵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法定代表人为(略)。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200元,公告费500元,共7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莱茵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明
书记员:孙婧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
民事 ·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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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市莱茵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法定代表人为(略)。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200元,公告费500元,共7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莱茵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明
书记员:孙婧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