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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莞市旺达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5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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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旺达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冚墟三街****。法定代表人邱水良,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坪岗水围村工业区第** 被执行人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界上寮村白沙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伟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旺达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实业有限公司、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实业有限公司、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实业有限公司、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9791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龙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