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星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晓港苑**第**。法定代表人王星,经理。被执行人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林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关子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星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仲裁调解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江仲经字第008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座落于开平市赤水镇开平香江温泉别墅南区6幢,该房产现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2)江开法执字第1100号案查封、处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被执行人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位于开平市赤水镇林屋村委会超田石望坑【证号:200405310)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开平市赤水农村信用合作社。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办理抵押,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星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朝卫审判员:陈耀强助理审判员:梁智坚
书记员:方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