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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钱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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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