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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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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阿淦”,无业。因犯绑架罪于1993年11月30日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0年12月24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2013)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海洛因0.28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