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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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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入黄某于2012年9月21日前在其居住的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十五涌下基路12号房屋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2012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枪形物品6件、枪的散件9件、各类枪弹87发(颗)。经鉴定,涉案的枪支、弹药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制式枪支6件;制式气步枪的散件(零部件)9件;制式枪弹18发;非制式枪弹6发;5.5毫米气枪铅弹59颗;4.5毫米气枪铅弹4颗。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枪支、弹药鉴定意见、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冯某、麦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二、涉案的枪支、弹药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泽滔人民陪审员:樊锦成人民陪审员:黄若钢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