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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龙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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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广州锦鹏鞋厂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良治,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苏良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有坦白情节,没有使用明显暴力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名态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