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斗学明,小名“斗三”、“斗斗”,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稷山县民乐小区后门北起**二家。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斗学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斗学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斗学明违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斗学明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且能自愿认罪,本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斗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平
书记员:韩海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