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敏会,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被执行人郯城黄山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之信,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浩,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郯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政府在金融系统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政府以黄山镇财政所之名在郯城县联社黄山信用社的存款600000元。二、冻结期限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徐郑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