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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杨福侠提取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2)莱州执字第7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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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

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福侠,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王燕、杨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以(2009)莱州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燕、杨福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福侠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杨福侠在莱州市高级职业学校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的工资收入13500元。二、自2012年7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福侠在莱州市高级职业学校工资1500元,至扣足本案执行标的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张学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