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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国聚与被执行人迟伟华探视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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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国聚,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伟华,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聚与被执行人迟伟华探视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聚于2013年7月1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2年12月27日前一个月第四个周探视李宜骏及执行三星手机一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审判员:王家东

书记员:钱晓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