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延东,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财良,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福军,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执行担保人:莱州市金城富民养殖场。
申请执行人刘延东与被执行人于财良、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延东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财良、王福军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担保人莱州市金城富民养殖场未履行执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扣留执行担保人莱州市金城富民养殖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