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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秀香与被执行人韩寿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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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秀香,女,194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寿涛,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香与被执行人韩寿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4926.96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44926.9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