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浩国,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京涛,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浩国与被执行人于京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23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2859.17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72859.1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