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仕同,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侯显玉,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仕同与被执行人侯显玉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2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52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绍光审判员: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