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廷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丕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廷祥与被执行人吴丕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胶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