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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廷祥与吴丕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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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廷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丕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廷祥与被执行人吴丕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胶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孙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