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郝淑玲与杨维海、董岺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74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郝淑玲。被告杨维海,被告董岺,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鲁JXXX**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昊审判员:孙泰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