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广莲。被告顾忠军。被告韩峰,成人。
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57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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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广莲。被告顾忠军。被告韩峰,成人。
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57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