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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广莲与顾忠军、韩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5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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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广莲。被告顾忠军。被告韩峰,成人。

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岱民初字第57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允许其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审判长:吴昊审判员:孙泰代理审判员:董国强

书记员:文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