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兆强、王太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源执字第8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兆强,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太义,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明保,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文化广场车的宝汽车美容店店主。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太义、张明保在相关单位应当履行部分544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房孝和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