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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2013)沂南行执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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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临沂市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沂防办征字(2012)第1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沂防办征字(2012)第1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沂防办征字(2012)第1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沂防办征字(2012)第1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张廷玉审判员:尹纪栋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