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兴忠,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兴亮,主任。被执行人:张广卿,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兴忠申请执行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兴忠与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王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