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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兴忠与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梁执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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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兴忠,农民。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兴亮,主任。被执行人:张广卿,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兴忠申请执行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兴忠与梁山县拳铺镇郭楼村民委员会、张广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倪崇岳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王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