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云龙。法定代理人林建强,男,汉族,农民,系林云龙之父。被执行人林志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林志亮所有的康佳彩电一台,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志亮所有的康佳彩电一台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