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树明。被执行人李向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安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向东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树明煤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向东有鲁X号白色长城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向东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XX**的轿车(登记车主为XXX)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文臣
书记员:孙希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