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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2)

(2003)安执字第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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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跃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安凌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跃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跃全之妻刘桂美开户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慈埠支行帐号90XXX77的存款1400.00元,如该账户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苏桐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