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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新福执行案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475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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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新福被执行人肖世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凌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世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肖世玉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凌河支行银行账户90XXX92存款200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苏桐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