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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艳平与杨青山执行裁定书(1)

(2012)安执字第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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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艳平。被执行人杨青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青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青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青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青山在潍坊市新华路与玄武东街1111号四方家和花园1号楼1-xxx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青山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新华路与玄武东街1111号四方家和花园1号楼1-xx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经济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平审判员:李芝旭代理审判员:刘怀涛

书记员:邵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