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德槐,193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宏亮,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宏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元。执行员杨冬来
书记员:丁耀(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