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建设。被执行人:谷金梅。被执行人:何江洲。被执行人:赵宜明。被执行人:赵厚来。
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设、谷金梅、何江洲、赵宜明、赵厚来银行存款人民币23979.9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