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被执行人:董美玲,汉族,1984年4月8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董美玲在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7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庆平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