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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董美玲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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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被执行人:董美玲,汉族,1984年4月8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董美玲在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7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庆平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