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智宏,1971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发,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8.13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庆平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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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智宏,1971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发,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8.13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庆平
书记员:丁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