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照,男,1971年1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灵湖山庄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合肥灵湖山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肥西县山南镇镇政府的工程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