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先勇,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程绍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绍祥及其配偶黄艳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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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先勇,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程绍祥,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绍祥及其配偶黄艳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张正满审判员:顾宗虎
书记员:朱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