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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肥西执字第00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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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秦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贾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