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秦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贾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