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尔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如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贺福明。被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耀坤。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