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飞飞,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赵小石。被执行人赵剑寒,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赵剑寒)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