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平聪,女,194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其炯,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其炎,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其炳,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其坤,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卫明,女,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花敬明,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夏伦凯,公司经理。
解除对被执行人花敬明所有的挂户在合肥市富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变型拖拉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