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义秀(系董先应之妻),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董学文(系董先应之子),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作出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对申请人葛义秀与被执行人董学文关于在董先应(已死亡)名下的存款作出分割,因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在董先应名下的存款3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飞审判员:宋建忠代理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