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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庆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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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庆铸,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裴涛,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嘉和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裴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裴涛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庆铸工程款70000元、利息1288.7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5元、保全费760元、执行费9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庆铸申请解除(2013)蜀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裁定书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即解除担保人欧阳文成所有的皖A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欧阳文成所有的皖AMT5**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