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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喻良会与陈永才健康权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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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喻良会,女,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永才,男,生于1948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良会与被执行人陈永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永才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子强

书记员:陈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