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思银,女,生于1939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苏庭富(又名苏廷富),男,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思银与被执行人苏庭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长执字第35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庭富所有的位于长宁县竹海镇城中路门市一间(面积36.97平方米)。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庭富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院决定对查封房屋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庭富(又名苏廷富)所有的位于长宁县竹海镇城中路门市一间(面积36.9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2000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灌晓华
书记员: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