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梦琦,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遂中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梦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以(2007)川刑终字第6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6年6月21日止于2021年6月2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1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傅梦琦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5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傅梦琦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梦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傅梦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梦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