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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拉马么力火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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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拉马么力火(曾用名沙马莫里合、沙马里合、沙马阿洛),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马么力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289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对拉马么力火的刑罚部分,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拉马么力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拉马么力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11年5月27日止于2029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拉马么力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拉马么力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拉马么力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