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力日莫作,女,1978年1月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作出(1999)凉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日莫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1月7日止于2024年1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6月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0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力日莫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