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应中,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男。被执行人水富县鸿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山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应中、王晓龙与被执行人水富县鸿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在2013年6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鸿源公司自愿将坐落于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楼坝迎新小区,证号为水国用(2013)第02001号,面积3284.22㎡的出让土地抵偿所欠韩应中、王晓龙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水富县鸿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楼坝迎新小区,证号为水国用(2013)第02001号,面积3284.22㎡的出让土地财产权证照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韩应中、王晓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