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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宜宾鼎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6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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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宾鼎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明磊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