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凯恒中心****。法定代表人田晓韧。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负责人张海波,行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748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名称为中国银行南充分行)持有的登记在******账户中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劵代码000509、证劵简称S*ST华塑)非流通法人股544.5万股以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过户至中银投资有限公司,证劵账户:******(中金深圳席位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涌审判员:孙杰审判员:鲜平
书记员:王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