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赵博不服拘留决定复议一案过程中,复议人赵博于2013年12月5日将欠王会霞的欠款一次性付清,执行法院对赵博解除了拘留。赵博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人赵博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赵博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唐士民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