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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申请复议人赵博不服拘留决定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2013)吉中执复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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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赵博不服拘留决定复议一案过程中,复议人赵博于2013年12月5日将欠王会霞的欠款一次性付清,执行法院对赵博解除了拘留。赵博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人赵博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赵博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唐士民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