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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申请复议人杨蒙与被执行人刘挺执行复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复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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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杨蒙,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蛟河市永安路**。法定代表人:王君先,院长。被执行人:刘挺,现因刑事犯罪在服刑。申请复议人杨蒙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挺因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及没收非法所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查扣存款系被执行人刘挺名下,因被执行人刘挺犯罪具有连续性,且系与异议人杨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异议人杨蒙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返还本院所扣划存款中其部分合法财产,经过询问被执行人刘挺及在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均能证实本院所执行刘挺财产不是其唯一财产,异议人杨蒙尚有所变卖的木材款及其他收入可供支配,且数额特别巨大,远超过被执行人刘挺及其所供养亲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因此,异议人杨蒙提出异议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复议人杨蒙称,蛟河市法院扣划的申请人丈夫刘挺的两笔银行存款5,305,548.95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执行时应将违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进行划分,并将申请人的合法份额依法分出。申请人及丈夫刘挺尚有两笔合法债务137万元应该从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中扣除。公安机关扣押刘挺2000多立方米木材既没有通知刘挺也没有通知申请人,而且公安机关挑最好的木材私自变卖了大部分。申请人所卖的其余木材,都是陈材,价格便宜,是公安强迫申请人变卖的,让申请人冲抵生活费。蛟河法院在工商银行冻结刘挺的30余万元存款是否已经扣划从裁定书中无法看出,实际数额为37万多元,应依法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及两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无法保障。申请人目前无固定工作,尚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综上,夫妻合法财产应当保护,申请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在被执行范围,请求依法保留申请复议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份额。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蒙在蛟河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司法机关冻结和扣划的被执行人刘挺的违法所得,主张被冻结、扣划的财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合法所得,应返还其应得的份额。对此,原审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综上,鉴于(2013)蛟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刘成审判员:唐士民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