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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申请复议人崔炎鑫因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复议决定书

(2013)吉中执复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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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崔炎鑫,住蛟河市。

申请复议人崔炎鑫因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执字第305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崔炎鑫本人无财产,所有赔偿款都是其父亲交的,另外黑龙江往他的卡上打三万元钱是委托他买石材并没有自己用。而且早已还了石材厂了,因此对有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说法不服,特提出申请复议。经审查,执行法院已向崔炎鑫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而崔炎鑫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对此,执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崔炎鑫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刘成审判员:唐士民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